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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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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子分公司资质业绩的认定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是评审的重要指标。对于集团企业来说,其下属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是否...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是评审的重要指标。对于集团企业来说,其下属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是否能够被总公司使用,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关于子分公司资质业绩的具体分析: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被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司的名称,遵守公司的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管理上没有自主的独立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托,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分公司的业绩可以视为总公司的业绩。这是因为分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分公司所取得的业绩也应当归属于总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有自己的名字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在法律上仍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承担责任。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绩和资质不能直接作为母公司的业绩和资质使用。这是因为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其业绩和资质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混同。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
在实际操作中,总公司在投标时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但不能使用子公司的业绩。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业绩可以视为总公司的业绩;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绩和资质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混同。
例如,在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中,供应商A为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了该分公司、某公司以及其它平行分公司的业绩;供应商B提供了该公司和其子公司的业绩。经过评审专家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只计算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业绩,不计算任何子公司业绩。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导致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业绩和资质认定也有所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业绩可以视为总公司的业绩;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绩和资质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混同。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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