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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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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务分包是否需要承装许可证一、劳务分包承装许可证相关规定对于劳务分包的管理有着一系列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劳务分包的范畴和要...
对于劳务分包的管理有着一系列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劳务分包的范畴和要求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变化。例如,住建部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地方开展的试点工作,都对劳务分包的资质和管理进行了探索和调整。
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必须具有承装许可证,情况较为复杂。在一些情况下,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目前,虽然有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的试点,但施工劳务资质仍然是市场准入条件,该限制并未消除。而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务作业的承包人没有施工劳务资质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也应无效。因为劳务分包作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会产生影响,将无资质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专业化。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电力设施相关的劳务分包,例如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劳务作业,可能需要承装许可证。具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输电线路(含各类电源点送出线路)工程中的组塔(不含土建基础)、架线、相关附件金具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变电(包括变电站、换流站、升压站等)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供电(含配电、用户受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等的安装、维修、试验调试活动;电缆接头、敷设、主要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调试试验活动;以及其他涉及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以劳务分包名义承揽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通常不可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申请人需要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具备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申请三级及以上承装、承修、承试许可证可能需要工程业绩,不同类别的许可证对工程业绩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申请承装类的,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件等。
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同时,不要求在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提交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但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务分包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补充信息:
劳务分包的形式
自带劳务: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零散劳务: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成建制劳务: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的特征
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
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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