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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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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的条件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当地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具备稳定的办学经费,例如注册资金不...
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具备稳定的办学经费,例如注册资金不少于一定金额,可能因地区而异。
拥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规定年限,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场地面积、层高、土地性质等可能有具体要求,如苏州不少于 500 平,南京不少于 400 平,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汉、徐州不少于 300 平。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以及 2 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 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有 2 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的流程大致如下:
确认办学性质: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为营利性。
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确认办学指标: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再去街道办盖章,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这个环节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同时,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没有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确定场地:场地要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 3 年以上,层高、土地性质等符合要求。场地租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预核准:场地 OK 后,然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办理消防许可证: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等,按照相关法律和所在区域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以提高办理效率和成功率。
资料办理和提交: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准备好营业执照所需资料,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
验资报告: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办学许可证: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 3--6 个月。
在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各地区具体要求不一样,一定要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确保满足所有条件和要求。
教师证、会计证,可以外借或挂靠,但这可能不影响最后校区的运营。
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单位提交以上所有资料,通过审核后会下发办学许可证(未通过会书面说明原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以下是一个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蓝天托儿所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对经营权的转让及举办者的变更,并非买卖办学许可证或相关证照本身。虽然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政策改革,但不影响合同履行,且认为原审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错误。被告则认为原告未按法定流程办理变更转让,违反了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民办教育事业虽属公益性事业,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且相关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价格系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浪费社会成本,因此判定合同有效。
与办学许可证非盈利转盈利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定义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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