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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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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假肢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审批。
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按照“全覆盖”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目前暂未获取到确切的获得假肢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的相关信息。但随着相关政策的推进和监管的加强,相关部门可能会适时公布此类名单。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最新信息:
以获取最新的企业资格认定公告和相关名单。
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本地区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情况。
以下是与假肢生产许可证相关的一些政策法规:
29号公布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要坚持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更加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做到“谁审批、谁监管”。
积极从公开企业目录、加大信用约束、实施检查抽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提供年度报告、完善标准规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研究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按照“全覆盖”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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