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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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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二级医院食堂资质的基本要求二级医院食堂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食堂的运营应符合医院的整...
二级医院食堂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食堂的运营应符合医院的整体管理要求和医疗服务的特点。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度,确保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且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应规范、科学。食堂还应具备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理能力。
食品卫生规范
应遵循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如 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要确保原料新鲜,加工生熟分开,食品烧熟煮透。
“放心医院食堂”建设标准
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医疗机构应委托持有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无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承包经营食堂。实施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餐具的严格清洗消毒、备餐间的规范操作与卫生管理等。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时段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开展现场管理。采取送餐车进行送餐的医疗机构,要符合送餐距离、时间、保温设施、分装要求、车辆和餐盒消毒、送餐员健康证以及分餐区域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医师要求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技师要求
营养技师一般要求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有营养相关教育背景。从业之后,可以考取卫计委和各医院认可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营养(士、师、中级)”,也可以考取中国营养学会的“注册营养技师”证书。
护士要求
营养护士的岗位需求不明显,一般比例不超过 20%。
厨师与配餐员要求
营养厨师应持有厨师证,并经过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营养厨师岗位培训,或有明确书面证据证明该厨师具备了营养厨师的岗位技能。营养配餐员可从现有配餐员中进行选拔,结合所在医院的工作特性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
基本设施设备
应配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 机、离心机等基本设备。
食堂分区与设施
食堂应合理分区,包括清洁操作间(区)、准清洁操作间(区)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餐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库房等设施。
审批权限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程序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受理后 30 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建设营养健康食堂,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连续 3 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 2 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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