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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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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5 年劳务资质的定义2005 年,劳务资质是指建筑企业在承包劳务工程前所必须获得的一种资质证书。当时的劳务资质在建筑行业中具...
2005 年,劳务资质是指建筑企业在承包劳务工程前所必须获得的一种资质证书。当时的劳务资质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这意味着企业若要从事特定级别的劳务作业分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005 年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以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2005 年关于劳务资质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与现今相比,2005 年的劳务资质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办理方式上,现今部分地区已将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而 2005 年主要是审批制。
资质要求方面,现今对于企业注册资质、分包合同额、工程业绩以及机具的考察有所变化,同时对人员和企业固定场所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上,现今的劳务资质分类和等级可能与 2005 年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与 2005 年劳务资质相关的案例:
补充信息
关于劳务资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关于劳务资质的其他规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 5 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 5 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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