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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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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食品流动许可证未办的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流动许可证相关情况)时面临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促使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张某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市××××村从事食品经营,期间货值2000元,获利200元,现场方便面5桶,矿泉水6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了“1、没收方便面5桶,矿泉水6瓶;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500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决定。尽管张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并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聘用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利用其购买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饭车等设备在其住所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期间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4)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表明,未办理食品流动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发现后,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罚款金额会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同时当事人的配合程度、是否主动改正等因素也会影响最终的处罚结果。
除了部分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外,一般都需要办理。例如,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向其销售的经营企业需取得许可或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另行办理许可证等。如果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形,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就需要办理许可证。
经营者要对自身的经营业态、经营项目进行准确判断。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不同业态在许可证办理上有不同要求。例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情况,在申请时都有特殊标注或要求。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因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以合法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申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确保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等符合要求。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如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
申请材料的准备
申请与受理流程
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在受理后,监管部门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即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定期对自身的经营资质进行自查,包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或许可证内容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如果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注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以符合新的要求。例如,随着食品经营管理理念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高,相关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可能会发生变化,经营者需要及时了解这些变化以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填写:到所在市政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咨询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部分地区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并填写,申请销售的产品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等相关内容(如果适用)。
其他材料准备:递交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食品类别申报表、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等。材料的准备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批准
后续工作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流动许可证相关情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罚款。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当被监管部门发现未办理食品流动许可证并面临罚款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经营记录、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同时也能体现经营者的态度,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减轻处罚产生一定影响。
不得隐瞒、伪造或销毁相关证据。确保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误解或者有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向监管人员说明。
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尽快启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之前是未办理食品流动许可证的情况)的补办程序。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前面提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加快办理进度,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了解办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或者是否有简化办理的可能情况。例如,如果是因为对办理流程不了解而未办理许可证,且在被查处时已经基本符合办理条件,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便利以促使经营者尽快合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例如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经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未办理许可证等。
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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