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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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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韶关建筑工程资质新规解读三级资质转二级资质证书换领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三级资质转二级资质证书换领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 号)以及《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24〕55 号)执行。
已换领 1 年期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期证书申报
对于已换领取得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14〕159 号)的要求,申请延续 5 年期资质证书。在申请过程中,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配备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社保情况。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加强了对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管理。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三升二”资质的企业,以及资质有效期在年资质期内到期的企业,需将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以“一季一报一更新”的形式,每季度末 5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属地住建管理局。资质到期后,不得继续承揽工程。
强化了资质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注册人员标准要求需限期整改的企业,在企业整改完成后 2 个月内,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动态核查。若再次发现注册人员仍不满足标准要求,将纳入重点监管。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加大了对逾期未整改企业的管理力度。对在资质动态核查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下“建设市场资质动态核查管理”整改范围的企业,整改实际完成时限滞后于整改要求时限的,在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须核查企业注册人员 3 个月社保。
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加强了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杜绝人员“挂证”。一经查实有“挂证”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使用非本公司人员证书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按提供虚假材料论处,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资质审批方面
明确了三级资质转二级资质证书的换领申报流程和依据。
对已换领 1 年期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期证书的申报条件和时间进行了规定。
资质管理方面
新增了对承诺制审批企业的项目清单报送要求。
加大了对不满足注册人员标准要求企业的整改和核查力度。
对逾期未整改企业在动态核查时的社保核查要求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加强了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目前暂未获取到明确符合韶关建筑工程资质新规的具体企业案例信息。但可以关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韶关市建筑业经济增长的实施相关政策,其中对注册地和纳税在市区(浈江区和武江区)且纳入市统计系统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资质等级升级的,市财政将一次性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和购置设备的补贴资金。
资质审批
三级资质转二级资质证书换领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按《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24〕55 号)执行。
已换领 1 年期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期证书申报:对于换领已取得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14〕159 号)要求申请延续 5 年期资质证书,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配备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社保情况。
资质管理
加强对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管理: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的“三升二”资质企业,以及资质有效期在年资质期内到期的企业,应将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以“一季一报一更新”的形式,每季度末 5 个工作内报送至属地住建管理局。当资质到期后,不得继续承揽工程。
加强资质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注册人员标准要求需限期整改的企业,在企业整改完成后 2 个月内,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动态核查,若再次发现注册人员仍不满足标准要求,将纳入重点监管,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加强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的管理:对在资质动态核查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下“建设市场资质动态核查管理”整改范围的企业,整改实际完成时限滞后于整改要求时限的,在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须核查企业注册人员 3 个月社保。
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杜绝人员“挂证”,一经查实有“挂证”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使用非本公司人员证书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按提供虚假材料论处,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到期自动废止;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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