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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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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辽宁施工资质三级挂靠的全面解读一、辽宁施工资质三级挂靠的定义施工资质三级挂靠是指在辽宁地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
施工资质三级挂靠是指在辽宁地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例如,一个没有三级施工资质的小型工程队,借用了某具备三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去承接工程项目,并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对被挂靠企业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给建设方即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被挂靠企业需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需承担工程相关的债务。
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招聘的建筑工人若发生劳动争议,被挂靠企业需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可能被没收。人民法院可以收缴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资质被降低甚至被吊销的风险。
对挂靠人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一旦挂靠关系被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验收不合格,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人民法院可以收缴挂靠人的非法所得。
与被挂靠企业的关系影响挂靠合同的履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挂靠:
没有资质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等级高的借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被挂靠企业应在事前进行风险控制,全面系统地了解挂靠单位、挂靠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以及其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同时,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
在开工前,被挂靠企业应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明确对工程项目代表的授权范围,将授权书收留置于业主和监理方,并请业主和监理在授权书上签收,以便于被挂靠单位查询。
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或特殊专业的工程,公司可派专人常驻工地,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在福建高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张民生代表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张民生又与协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张雄明组织施工,并授权张雄明以协胜公司名义就工程量、价等各类问题与恒兴公司交涉。法院认定二者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根据各地上报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的统计情况,2017年—2018年9月,朝阳、阜新在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4类违法行为的数量和处罚金额方面力度较大,而沈阳、鞍山、本溪、营口、铁岭查处数量为零,沈阳、辽阳的处罚额度为零。同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不断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严查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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