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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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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纺织厂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纺织行业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
纺织行业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政府部门不断出台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明确了产业发展方向及扶持政策,国家的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行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同时,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在国家整体相关政策的带动下,各个省市出台了适合本地经济、地理环境的相关政策,为各省市的纺织产业发展指明方向。例如,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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