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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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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北省拆迁资质要求拆迁资质要求因拆迁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
拆迁资质要求因拆迁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其他区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办理拆迁专业资质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在“网上办事-法人办事-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新申请”提交换证申请,并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同时,企业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纸质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受理环节办理时限为 5 工作日,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办理地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 9 号省政务服务大厅 1 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冬令时(9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为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转省级热线)。
河北省在拆迁专业资质方面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规定,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下为部分河北省具备拆迁专业资质的企业:
河北柠硕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河北聚元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庆海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河北省拆迁专业资质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其他区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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