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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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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相关政策自 2013 年起,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通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各项资质认定。2013 年 12 月,《国务院...
自 2013 年起,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通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各项资质认定。
2013 年 12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 年 9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 号)。
2017 年 7 月 3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 第 7 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18 年 3 月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2020 年 8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竞争加剧:取消资格认定相当于取消门槛,会有更多机构涌入招标代理市场,加剧竞争,带来行业洗牌。
选择范围拓宽: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范围更宽,更注重考察机构的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
监管模式创新:监管部门无法通过资质证书限制代理机构,将倒逼行政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能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获取违法信息并及时查处。
行业改革形势迫使招标代理机构改造低效率、低附加值的业务流程模式,建设开发以高效和专业化为目标的新模式,实现服务转型升级。
取消代理机构资质,开放招标代理市场之后,激烈的市场竞争无疑会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得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没有招标代理资质开展业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同时,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代理资质不作要求后,行业发生了显著变化:
定格资质等级:政府不再审批招标代理资质,进入市场的门槛不复存在,等级制度也随之终结;已获得的资质将更具稀缺性,在某种程度上甲级永远是甲级,乙级永远是乙级。代理资质被定格在《招投标法》修订前的状态,招标代理的原有资质和等级还将持续地、长期地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对客户选择产生影响。
加剧市场分化:新的机构进入市场将使本来就供给过剩的市场更加拥挤,引起市场格局的分化和重构。可能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有利于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招标代理做强做大,并购重组、连锁经营。
推动行业提升:市场竞争是企业进步的核心推动力,那些操作规范、内控严格、专业强的招标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脱颖而出,是市场规律使然,也是修法初衷。在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是关键。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人才”这一关键要素充分涌流和优化配置,在队伍建设方面打造出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
短期内市场会出现无序竞争:资质取消意味着市场门槛的降低,市场壁垒的破除,很可能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而靠市场自身的发育走向良性和有序竞争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招标代理资质相关的案例分析:
案例三:为防止在答复质疑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 82 条规定专门作出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代理的招标活动无效:融华公司委托泰通公司代理其水电站工程施工招标,并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某大型工业企业厂区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对高低压配电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投标人可以是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投标,制造商的业绩不可以作为代理商的业绩。制造商的业绩和代理商的业绩反映其不同的能力。
某工业园区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 A 公司,B 公司是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 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 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 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 B 公司。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 公司可以参加 A 公司的招标项目。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前,共收到若干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中发现申请人 A 为招标项目提供了前期咨询服务;申请人 B 于 1 个月前在另一省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半年、投标资格暂停 1 年的处罚;申请人 C 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过了有效期;申请人 D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了“本复印件仅用于 X 项目资格预审申请”(非本项目)。申请人 A、B、C 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D 视资格预审文件约定。
某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 W 招标公司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不应列入采购文件,且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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