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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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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借用资质案件的定 特征工程借用资质,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
工程借用资质,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实际施工人通常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
实际施工人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
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工人形成雇佣关系,工人的施工活动受实际施工人的监督和管理,工资待遇由实际施工人发放。
实际施工人并非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而是在承揽工程后聘用项目经理临时组建的。
实际施工人是工程利润的获得者。
实际施工人向名义承包人交纳管理费。
工程借用资质的常见情形包括:
挂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联营:合作双方以一方的资质参与工程承揽。
内部假承包:表面上是内部承包,实际为借用资质。
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这种形式掩盖借用资质的事实。
在实践中,具体类型还包括: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等等。
工程借用资质案件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费不受司法保护: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此类管理费实质上是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所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则该合同无效。
为防范工程借用资质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严把选人关: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作为内部承包人。
加强日常管理: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范合同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工程借用资质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多种情况。例如:
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四巡案例中,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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