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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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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宁波建筑施工专业资质的分类宁波的建筑施工专业资质主要分为以下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
宁波的建筑施工专业资质主要分为以下三大序列: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常见的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
专业承包序列:共有 36 种,部分专业不分等级,部分专业分为两个等级,还有部分专业分为三个等级。常见的有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模板脚手架、地基基础、钢结构、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等。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资产状况是衡量公司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建筑公司需要拥有足够的资产来承担工程建设中的经济责任和风险。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注册建造师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满足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曾经参与过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够领导公司的技术和管理团队。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技术装备是建筑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的重要工具和设施,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测试仪器等。建筑公司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拥有相应的施工设备,如起重机、挖掘机等。
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记录。
符合当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资质要求的具体要求,做好申请准备工作。
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准备申请表准。
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核查所报材料原件(市区内企业直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核查所报材料原件)。
对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网上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主管领导审批。
将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报送省建设厅。新申请资质和升级建筑资质审批时限:
二级及以下专业类企业资质每年每度审批两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将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60 天内完成。
二级及以下总包类企业资质每年度审批一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将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60 天内完成。省建设厅受理各市申报资料的时间为每年度的 8 月上旬;市建设局受理申报资料时间为 7 月上旬。
劳务类各企业资质每两个月受理一次,省建设厅受理各市申报材料并审批的时间为随时受理;市建设局受理申报资料时间为随时受理。
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可以回到原资质申报单位申请资质延期。但注意资质延期也需要在有效期内。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以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包括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施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符合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和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并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现场。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施工许可证》。
工程开工后,需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招标手续,并持新签订的合同副本,到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对其中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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