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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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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申请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对于不同类型的肥料产品,可能有不同的登记要求。例如:
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办理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 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近期,农业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 2287 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 2291 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申请有机肥料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
与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明确了肥料的定义,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表明,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目前提供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农业行政执法方面,而非成功办理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直接案例。例如:
关于土地肥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所有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肥料登记证,都需要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按照《续展登记申请材料目录》提交资料,资料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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