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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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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卫生许可证代消字不能用的原因一、法规不明关于消毒产品的目录和分类方法,卫生部门的诸多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2002 年的...
一、法规不明
关于消毒产品的目录和分类方法,卫生部门的诸多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2002 年的《消毒管理办法》、2003 年的卫生部公告、2005 年的《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2006 年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9 年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三《生产类别分类目录》、2014 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6 年修订版的《消毒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在消毒产品的范围、分类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让人难以准确把握和遵循,给监管和企业经营带来困扰。
二、信息不畅
经营消证字产品,需要遵循《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相关有效证件。要核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并非易事。因为卫消证字的许可由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地方在卫生许可后,发布的网站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无法公开查询,需要给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函协查。这不仅耗时耗力,更不利于信息透明、公众知情以及监管执法。
三、处罚不严
经营消毒产品虽然不用办理许可证,超市、药店、甚至网络平台都能销售,但药店才是销售消毒产品的主力军。医保“禁售令”之后,卫消证字因为拥有“免死金牌”,受到药店的青睐。于是,卫消证字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其中有的企业为了高额利润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生产经营企业之所以存在侥幸心理,敢于触碰“政策红线”,就是因为和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器械相比,“卫消证字”产品违法处罚不够严厉。《消毒管理办法》(2016 修订版)和《传染病防治法》对“卫消证字”产品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最高罚款金额与《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药的罚款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对于生产企业随意标注“卫消证字”的问题,管理主体不明确,导致难以有效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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