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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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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资质转让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办学资质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民办学校的举...
办学资质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例如,在舒城育才学校的案例中,张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办学协议,约定了张某将其持有的晨光学校的部分股份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王某某,法院认可了其协议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不能转让。如果民办学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签订办学资质转让协议时,有以下重要的注意事项:
法律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教育资质转让是违法行为,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不能转让。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转让方可能因协议无效而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还可能面临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从而遭受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协议内容明确:转让协议应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如资产、经营权等。同时,要确保转让标的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涉及办学许可证的直接转让。
主体资格审查: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转让人应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办学资质条件,有能力且愿意继续承担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转让规定: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且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以下是一些办学资质转让协议的成功案例:
在案例一中,王静茹与周肖含签订的培训学校转让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为转移办学经营权利,并非买卖办学许可证,认定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从协议履行情况,即双方办理了学校法定代表人及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有效性。
在案例二中,孙靖微、邬肖珍与蒋洁新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影响的是协议的履行和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 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 万元 (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内 (含节假日)甲方及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 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在办学资质转让协议中,存在以下风险需要防范:
对于转让方(“卖方”):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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