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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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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冬虫夏草的食品许可证问题冬虫夏草是否属于食品冬虫夏草的产品属性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时而归属食品,时而归属药品,时而归属保健品,...
冬虫夏草的产品属性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时而归属食品,时而归属药品,时而归属保健品,产品市场极为混乱。1990 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冬虫夏草收录于其中,表明了其中药材的身份,但中药材却不等同于药品,其不需临床试验进行药效验证,同时经营出售也无需专门的许可证。但鉴于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缺失,2001 年以前,冬虫夏草被以各种身份在市场流通着。直到 2001 年,冬虫夏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卫生部明令禁止其用于保健品原料。2005 年,当时负责保健品监管工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度声明,冬虫夏草不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人工培养的冬虫夏草菌丝体进行替换。**需要注意的是,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且卫生部于 2002 年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其中并不包括冬虫夏草,说明冬虫夏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国家质检总局在 2010 年底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禁止企业用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食品。自 2009 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表示,冬虫夏草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数据尚不明确,“暂不建议作为食品原料使用”。2010 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冬虫夏草不属于食品。
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如门店将冬虫夏草出售给消费者个人,需要门店针对每一位消费者的购买情况单独办理销售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出售(本省企业)收购(外省企业)双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采集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购销合同、销售方的销售说明文件。
2010 年 12 月 7 日,《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 243 号),文中明确表示“冬虫夏草严禁作为生产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2012 年 6 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冬虫夏草粉碎及压制成片,不属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范畴。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明确了虫草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虫草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南通市自然资 规划局崇川分局发放南通市首张“野生冬虫夏草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市区某商家购买、出售野生冬虫夏草相关事宜。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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