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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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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相关规定代理记账行业在上海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
代理记账行业在上海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在上海,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机构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这里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上海市财政局对代理记账许可证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基本服务制度,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在上海,以下类型的企业需要代理记账许可证: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在上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流程如下: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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