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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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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着药品...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都对此有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监管原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在新规定施行后,也应当按照新规定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日常检查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例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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