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相关信息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审批
-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 项目编号:
审批事项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二十二、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受理机构
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 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新立、延续:
- 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 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 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 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已获得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 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遗失补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二十条)
- 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终止业务活动或发生分立的。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
- 新立、延续: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二条。
- 变更: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单位分立的,应申请注销资质后重新申请。
- 补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二十条。
- 注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接收
接受网上 24 小时申报。 : 亿
办理基本流程
- 接收报件和受理: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报件,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查。
- 公示:审查结果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办理批复: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事项的,发布审批公告。
办理方式
24 小时互联网在线申请。
审批时限
- 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新立、延续申请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由政务大厅现场送达结果;变更、补证、注销申请由政务大厅通知并现场送达结果。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条件(以丙级为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
-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
-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17 年)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30 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 甲级资质:
- 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