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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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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圳教育机构培训资质的申请条件举办者: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称...
举办者: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称:
名称须经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 XX 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场地:
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 200 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 3 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 5 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 4 层。
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教育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人员:
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 5 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 50%。
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资金: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 5 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 20 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 10 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 30 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方式: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体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及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
2021 年 9 月 30 日,深圳共 3 区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包括龙岗区、龙华区、南山区。
龙岗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第一批)
龙华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南山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首批)
目前,深圳只有以上三区公布了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后续有其他区消息会及时分享。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深圳教育机构的培训资质: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登录 APP 下载首页,选择相应条件进行查询。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年审信息公告:
深圳市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网站也可能提供相关信息。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 2 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 1 至 3 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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