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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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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的全面解读一、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的定 风险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是指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具...
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是指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消防工程施工业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存在诸多风险,例如:
对于挂靠方来说,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无法获得预期的工程款。
由于无法把控项目的真实情况,挂证单位可能随意使用电子签章,风险难以控制。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挂靠方需要与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消防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防工程挂靠需要承担如下责任:
挂靠经营关系的消防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在福建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被认定为“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为避免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批和发放,确保具备资质的企业具备实际的施工能力。
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严肃处理资质挂靠行为。
加大对涉及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挂靠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处理。
补充信息:工程挂靠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施工是很普遍的行为,但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会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方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同时违法挂靠行为和处罚结果还可能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被限制市场准入。民事责任风险方面,对挂靠人,因挂靠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等可能失去约束力;对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可能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对工程款的支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可能因挂靠人的行为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直接责任;对农民工工资和工伤保险,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防范这些风险,被挂靠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对挂靠人进行事先风险防控,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合作对象并加强监管;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严格控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加强安全质量管控、公章及项目印章的保管、档案资料的清理移交和建立巡查机制;强化财务管理,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并处理问题;在发生诉讼纠纷后,审慎选择是否披露挂靠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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