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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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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以下流程:找到主管部门:一般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
申请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以下流程:
找到主管部门:一般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审批服务部门,各地分管主管部门不完全一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可找到相关事项及主管部门。
找到办事指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为全国统一,但不排除有地方特色,是办理成功的关键一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可找到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
确定办理方式:咨询主管部门办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窗口办理:准备好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即可到主管部门递交审核,审核无误便可受理。
网上办理:一般为政务服务网系统,注册好账号即可上传;另有部分省份,有药监审批系统,需注册或申领账号后,才可上传。先将准备好的资料按要求上传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阅,直到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将纸质资料递交至窗口,完成受理。
邮寄办理: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无需到现场递交资料,仅在审核无误后,将资料邮寄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完成受理。无接触办理,办理时间较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办理方式,即可开始办理。
审查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
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批处对申报资料、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和检验检测等进行审查。
审批决定,做出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
下证,窗口送达。
在江苏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厂区总平面图(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生产设备配置图。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场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灯设施)。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准备好以上文件,即可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审批人员将下厂检查,所以生产现场及文件记录等也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
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部门通常是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申请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申请人使用法人帐号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在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处点击在线办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不再使用。
申请人按照“江苏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指南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材料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系统,纸质版留档备查。
江苏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采取电子签章、线上送达,不再提供纸质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省局系统“许可证书”项目中查询并下载电子证照。“数据查询”模块查阅。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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