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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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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的流程江苏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质证书延续办理: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
江苏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证书延续办理: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部分工程业绩认定: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附件),(附件)负责将承诺书及工程业绩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其在香港、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江苏建筑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已获得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资料。
对没有获得相关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核查,以确定其资质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情况等。
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是衡量企业能力和信誉的重要指标,核查旨在确保企业资质等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恶意夸大其能力和实力。
对建筑企业的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建筑企业的业绩是衡量其实力和信誉的重要指标,核查旨在确保企业业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业绩。
江苏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的标准主要依据以下相关规定:
、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
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以下为江苏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的相关案例分析: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苏州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该企业取得资质后未保持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建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届满该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人数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公告撤回了该企业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整改不达标企业,为什么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最关心的一点,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什么?根据苏州市住建局《》,核查内容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是否属实;
企业申报资质时所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是否落实有关部门关于超限超载治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中的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并未重视后期维护,最终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回。这就启示更多的建筑业企业,不但在资质申请阶段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取得资质证书后,也应当保持各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及时申请延续: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若未按时申请,可能导致资质证书失效。若证书失效,企业需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企业在资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被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企业在动态核查中不达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若整改仍不达标,可能面临资质撤回等处理。企业应重视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对资质标准不了解:企业应加强对相关资质标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可通过咨询主管部门、参加培训等方式,确保在资质申请和维护过程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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