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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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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因经营主体和业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办理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因经营主体和业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规定运力的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申请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 600 总吨,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投入运营的船舶条件: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规定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规定要求,其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船员配备: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要求。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25%;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要材料)、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必要材料)、沿途停靠站点港航管理部门意见以及与当地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必要材料)、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4 号)第十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与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其中,《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对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申请流程、有效期、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 6 个月。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旅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船,遵守乘船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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