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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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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林业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林木种子生...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通用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相关概念介绍: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 、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参考资料:
上述内容参考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考了中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相关规定。
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启用之日起,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办理生产经营备案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土地流转证明(5年以上)。
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证明(5年以上)。
技术员资格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良种的要提供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为奉节县林业局,决定机构也为奉节县林业局。
办理依据为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
无数量限制。
参考资料:
上述申请流程及相关内容参考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同时参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完整版】_奉节县》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中的相关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参考资料:
上述内容参考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参考资料:
上述监管要求的内容参考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林业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监督管理等方面。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参考资料: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参考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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