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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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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小作坊通常需要生产许可证标号。不同地区对于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为了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多数地区要求小作坊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标号。例如,福建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获得《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且实行“一坊一证”原则。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标号的要求会因地区和具体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小作坊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标号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等。同时,监管部门在审查和核发许可证标号时,会对小作坊的生产环境、设备、原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例如,陕西省规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应在 8 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并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继续生产;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延续。
不同类型的小作坊在生产许可证标号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例如,食品企业许可依据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小作坊依据的是省食品安全条例。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也不同,食品企业可申请食品类别 28 类,小作坊申请类别 19 类,且具体类别有所限制。一些常见的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包括 粉、面粉、大米、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等。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标号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材料,如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等。
向生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的,应即时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通过后,核发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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