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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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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案例以下为一些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案例: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
以下为一些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案例: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即委托人是加工、分装农药的质量责任人,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要处罚委托人,但受托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应当认定为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生产假农药论处。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委托加工、分装假劣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七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论处。
认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为,需要明确以下要点:
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管理条例》并不要求委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只要求其取得农药登记证,就可以委托加工、分装相应的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
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管理条例》不要求受托人取得加工、分装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只要求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分装日期。
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为防范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农药生产企业的诚信档案,对有违规委托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和公示,加大其违规成本。
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委托行为。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农药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委托加工、分装情况。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标准如下: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的;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注销的;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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