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m/images/guwen1.png)
![顾问](/m/images/guwen2.png)
![顾问](/m/images/guwen3.png)
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07 09:14:08
1893
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中的举办者一、举办者的定义举办者是指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举办者是指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历程中,举办者的概念和权利义务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在1987年到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前,民办教育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只有“举办者”而没有“出资者”,且举办者基本没有财产权益。2002年到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民办教育定位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仍然体现为身份权,既没有明确的收益权,也不能自由地加以处分,但立法中规定了“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2016年之后,民办教育被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种,出资人的概念被取消,举办者仍然有出资义务,而且其身份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从转让身份中获取利益。
权利: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举办者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义务:
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出资人若基于出资享有对学校的决策管理权,该出资人身份必须与举办者身份合为一体,无法分割。
判断谁是真正的举办者,要考虑行政登记信息、出资、双方协议三个因素。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相关材料。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社会组织举办者:现行法律对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只要求其具有法人资格,并没有将其限定在那一类法人上。但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举办民办学校。
个人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法人条件:民办学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建立自已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有固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等。
举办者限制性规定:
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举办其他类型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限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明确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增加了限制条件。
规范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求: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
上一篇:办卫生许可证需要不需要钱,办卫生许可证需要不需要钱呢
下一篇:办学许可证代办邯郸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