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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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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办学资质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将办学资质出租给其他主体从事教育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借用办学资质合同无效。
以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约定,学校提供教育资质、场地、设备设施给胡国铭自主办学,胡国铭任校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费用自理、独立核算,按每年每生500元标准计算租金上交学校,每年不得少于20万元,
协议签订后,胡国铭接收租赁校舍及课桌设备,进校管理,并交租金20万元,进行招生办学。但在办学过程中,因双方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引起矛盾,最终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从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该协议符合租赁合同特征,是名为合作、实为租赁性质的合同。鄂州职高作为民办学校,将办学资质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与教育法精神相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但本案中鄂州职高就以一纸合同形式任该校校长,很难保证校长有效行使职责;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合同约定由胡国铭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等;该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而合同约定胡国铭在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还要向学校按每学年每生500元标准上交所谓办学费。最终,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认定借用办学资质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将办学资质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的条款,例如一方提供办学资质,另一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支付一定费用等,可能被认定为借用办学资质合同。
实际履行情况:即使合同名称不是租赁或借用办学资质,但实际履行中体现出一方仅提供资质,另一方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也可能被认定为借用办学资质合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管理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借用办学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对于出租方: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承租方: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可能导致已支付的费用无法追回,还可能面临其他经济损失。
为避免借用办学资质合同无效,应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应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资质。
规范合作办学模式:如果要进行合作办学,应确保合作模式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职工权益。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涉及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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