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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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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州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一、申请流程网上注册申请登录相关网站,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点击“注册”,在...
网上注册申请
登录相关网站,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点击“注册”,在食品经营中选择“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点击“确定”。
按照出现的表格填写“注册信息”(带“*”红星的必填,单位邮箱必填方便找回密码),点击“下一步”,填写登录信息,完成注册。
返回平台后,“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点击“许可申报”,然后依次点击“第一步”中的“食品”“第二步”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步”中的“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料,上传表中提示的各项制度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当前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先点击“暂存”再点击“提交”,申请信息将上报至受理机关。提交后打印纸质申请表,表上左上角自动生成条形码。
许可进度查询
企业用户暂存后的业务,没有提交的申报事项,将出现在“许可进度”---“未提交”列表中查询。
继续填写,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和打印。
已提交的审批事项可以查询当前状态,以及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和已办结的事项查询。
已提交的材料中材料有误或不再申请,可在许可进度已提交撤回(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已受理的应联系受理机关同意撤回)。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交。
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
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的,申请人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网上注册申请时,注意食品销售仓库及外设仓库有就填上详细地址、主体业态、是否有餐饮证或流通证(已到期的选否)、经济性质、社会信用代码、就餐座位(餐饮店的填写)、职工人数、申请副本数量填1份、应体检人数和职工人数、经营类别、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必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填,从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健康证人员的信息),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提交申请后,打印申请表。申请表为PDF格式的文件,不可修改,下载下来即可打印。打印之后需要先将纸质材料交到提交申请的受理机关,才会受理。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对实际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与许可核准事项不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补充信息
“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相关
申办条件
企业在经营场所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法定前置许可。
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登记性质为非住宅。
营业执照。同一市场主体有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时,除经营场所不同外,营业执照上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完全相同。
行政许可。同一市场主体办理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行政许可时,除申请的经营场所不同外,其他许可事项完全相同。
材料规范
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或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交;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求提交;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的,申请人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
申请。经营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向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一照多址”“一证多址”设立或变更申请或到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符合“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条件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属于经营场所登记范筹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标注。作出准予登记、许可决定的,在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许可证发放。登记机关在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多个经营场所,并同时增发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申请“一证多址”的,行政许可机关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中标注各场所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并同时增发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企业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及时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掌握线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对实际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与许可核准事项不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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