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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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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租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定 作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前,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获得的合法经营许可。其作用在于规范食品流通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通过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的场所、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相关活动,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也须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流通类条件与详细流程中提到,场地要求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房产信息单(即产调)等,人员要求机构内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以前做食品批发、零售需要办理的,不包括食品加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包括不需要拿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餐馆、糕点铺和经营批发、零售的商店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这意味着,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论经营场所是自有房产还是租赁房产。
补充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历史
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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