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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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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种植生产许可证的定义种植生产许可证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照。它包含诸多重要信息,例如生产经...
种植生产许可证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照。它包含诸多重要信息,例如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还涵盖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以及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都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来办理。
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为例,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这体现了在特定领域对种植生产许可证的整合与管理优化 。
种植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要求种植者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例如,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像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要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办公场所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这些条件有助于确保种子在适宜的环境下生产、加工和储存,从而保障种子质量,进而保障农作物的生产质量和安全 。
许可证的存在促使种植者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在种子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对种子的检验、加工等环节。例如,企业要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这有助于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
种植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有助于合理规划种植区域和规模。通过对种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对种植生产活动进行合理布局。例如,在确定种子生产地点时,要考虑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这有助于避免因不合理的种植布局导致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保护农业生产环境 。
许可证制度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它要求种植者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环保、可持续的生产方式,例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对土壤、水源等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种植生产许可证明确了种植者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区域等。这有助于避免种植者之间的无序竞争和非法经营行为。例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种子销售活动虽然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这有助于规范种子的生产和销售范围,维护市场秩序 。
许可证制度便于相关部门对种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有了明确的许可对象和范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种植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种植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不同类型的种子生产经营,所需的基本设施有所不同。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为例,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要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而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需要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
如果是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基本设施要求更高,如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对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基本设施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的作物种类不同也有详细规定,例如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 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要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要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要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
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仪器。例如要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
对于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了上述基本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
企业需要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并且不同作物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有明确要求,如生产经营常规 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
对于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也需要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且不同作物的总加工能力也有规定,如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
对于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需要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
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则需要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是获取种植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有助于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保障种子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环境 。
根据种子的类型和生产经营的范围等因素确定许可证的核发部门。例如,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发工作,并且在核发过程中要做好新、旧许可证的衔接工作 。
企业要具备前面提到的获取种植生产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包括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生产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根据生产经营种子的类型,准备好相应面积的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配备齐全的检验仪器和加工设备,拥有足够数量和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经营的品种符合审定或登记要求,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等 。
对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了满足基本的设施、人员等条件外,还需要具备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等特殊条件。例如,要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要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等 。
一般需要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如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准确的登记和管理。
根据生产经营的种子类型,可能需要提交与种子生产相关的材料,例如种子生产的品种信息、生产地点信息等。如果是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还需要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对于需要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的企业,可能需要提交检验仪器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企业具备种子质量检测的能力。同时,还可能需要提交加工设备的相关材料,证明企业的加工能力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企业是否满足种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等。例如,审核企业提交的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检验仪器和加工设备是否齐全且符合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数量是否达标,生产经营的品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如果审核通过,相关部门会核发种植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上会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例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会明确相关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并且按照规定分为主证和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也对种植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许可证监管中的职责,以及种植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生产经营假种子(如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和劣种子(如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等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从而保障种植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他们会对种植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例如,省级目标要求组织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辖区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现全覆盖等。地市级目标包括地市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等。县级目标有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县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等 。
监管部门会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这是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制定和细化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组织开展春夏播、秋播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和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
种植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涵盖了从种子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全流程。在种子生产环节,监管部门会检查生产地点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过程是否遵循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例如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等。在种子加工环节,会检查企业的加工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加工过程是否规范等。在种子销售环节,会检查种子的标签标注是否准确,销售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这种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种植生产市场的秩序。例如,通过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可以防止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通过对种子销售市场的监管,可以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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