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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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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申请和受理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多样,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多样,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但可补正的,应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实地核查时,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予以配合。核查人员需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结果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需说明理由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补充信息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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