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09-30 09:49:46
3779
内容摘要: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完成工商注册。需按照...
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完成工商注册。
需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应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如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或化学合成设备、造粒设备等,且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例如,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 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 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
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办理流程的相关事项:
事项类型为行政许可,办件类型为承诺件。
实施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使层级为国家级。
数量限制无。
通办范围无。
承诺办结时限为 216 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为 216 工作日。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为 0 次。
咨询方式为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电话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为监督电话: ;网上投诉:-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办理地点为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 11 号。
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制定了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肥料标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如肥料名称、养分含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
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主要是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目前的相关规定如下: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目前暂未获取到液体肥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样本示例。但一般来说,液体肥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上一篇:涪陵榨菜食品生产许可证
下一篇:涿州建筑劳务资质办理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