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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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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没食品许可证从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分装销售食品被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被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遭处罚:上海某餐饮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制售相关食品,构成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而被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但一般来说,可能需要先了解自身的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依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同时,关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相关通知,按照要求进行申诉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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