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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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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公司转包给有资质公司的相关探讨一、建筑公司转包的定 常见形式建筑公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建筑公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常见的转包形式包括: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在转包关系中,有资质的公司可能会承接转包的工程。转包人一般将工程承接后可能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其不再对工程进程实际的管理,也可能将工程肢解后再转包。而在挂靠的情况下,是否承接工程、以什么价格和什么条件承接工程,主要是由挂靠人决定的,被挂靠人只是负责资质上的配合。在实践中,还普遍存在挂靠人作为被挂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在工程转包涉及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在民事责任上,转包行为将直接导致转包合同无效,同时涉及因转包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材料款、租赁款以及农民工工资等,转包人需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转包人也需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筑公司转包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对于转包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许多建筑公司转包的案例。例如,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包案,2022 年 9 月,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线索,反映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九江阳街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涉嫌转包,涉及金额 17069 万元。经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包行为属实。处理结果为 2023 年 2 月,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万元罚款。依据相关规定,扣除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 2 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依法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
为了有效监管建筑公司转包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 3 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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