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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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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建筑企业升级资质的基本要求建筑企业升级资质,《营业执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
建筑企业升级资质,《营业执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在升级资质时,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能会对其过往的工程业绩、项目经理的经验和资质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专业承包企业,可能会着重考察其在特定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和项目经验。
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大致流程
详细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无需原件核对)。
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或)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受理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审核、公示
审批、公告
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附件材料:
项目业绩基本信息:
本市项目业绩基本信息:《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
外省市项目业绩基本信息:(包含业绩项目名称和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信息等)。
中标通知书。
合同(总包、专业分包)。
单位工程竣工(专业分包工程)验收证明(加盖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四方公章)。
项目审价(核定)单(第三方、总分包)。
能反映有关技术指标的图纸。
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绩认定证明。
备注:
自 2015 年 10 月 9 日起,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72 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 号)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 号)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除最低等级的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无需原件核对)。
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材料要求
基本要求
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需附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方面专业,须准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链接)
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办理程序
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无需原件核对)。
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企业业绩。施工资质升级,在填写企业业绩基本信息的同时,需上传业绩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无需原件核对。(材料清单详见办事指南)
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或)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受理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审核、公示
审批、公告
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建部不予受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有效期或 1 年有效期。申请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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