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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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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动用维修资金的资质要求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
根据《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
开发商和业主都须交维修基金。业主是按照购房面积来交,开发商是按照总规模交的。业主这一方面,分 2008 年以前签订和 2008 年以后签订购房合同。2008 年以前是按购房款来,2008 年之后是按购房面积来算。开发商是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 %,有电梯的按 %缴存。如无电梯按 12 元/平方米,有电梯 15 层以下是 25 元/平方米,15 层以上 30 元/平方米;对业主而言,没有电梯按 55 元/平方米来收。如果有电梯,分 14 层以下和 14 层以上。业主 14 层(包括 14 层)以下是 61 元/平方米,14 层以上是 73 元/平方米。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用设施。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及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不同地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存在差异。目前,不同部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上存在差异。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可以由多个部门来进行,比如一些地区是交由住宅或销售机构来管理,而另一些地区则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也由开发商、物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管的。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确认物业维修需求后,应评估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和费用预算,并编制维修计划,包括维修项目的范围、预算、时间安排等。这一步骤是确保维修工作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基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旦维修计划获得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需要按照决议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申请过程中需提交维修计划、预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等相关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不同地区在动用维修资金的资质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例如,有些地区可能对参与表决的业主比例要求有所不同,或者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
在一些地区,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比例共同缴存,具有“按户归集、记账到套、业主决策、共同使用”的特点,这一特点就决定了申请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是业主委员会说了算,也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说了算,而是要让业主共同说了算。对于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来说,目前在申请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涉及业主人数多,组织书面表决征求意见工作量大。据不完全统计,、单个小区规划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就有 1207 个,每个小区拥有业主都在 500 多户以上,有的个别小区拥有业主达到 6422 户,面对数量众多的业主,组织书面表决征求意见任务十分繁重。二是从业主专有账户里拿钱,统一思想难度大。
要获取动用维修资金的相关资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熟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维修资金动用的规定,明确所需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法律要求,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确保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
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准备维修计划、预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等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提交的材料如《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工程预算书等应完整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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