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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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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农作物经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农作物经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人员要求: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
农作物经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人员要求: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注册资本: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品种审定: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农作物经营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受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人员、设备、品种等方面的审核。
核发: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许可证。
办理地点为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实施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承诺办结时限和法定办结时限均为20工作日。
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农作物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如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或办理续期手续。但具体的有效期时长和续期的详细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农作物种类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有所不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例如,申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对基本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有具体要求外,还对品种生产环境作出了要求;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条件项目与上述条件基本相同,但在数量上要求更高一些;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上述条件之外,对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品种、生产规模、种子经营、种子加工等都有明确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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