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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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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青岛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基本条件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拥有必要的学校资金和稳定的经费,在行...
一、基本条件
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拥有必要的学校资金和稳定的经费,在行政区域内招收社会学生。
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违反学校经验。
资金:开设资金100万元以上。
场地: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租赁办公室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学场所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人员:
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2人以上。
其他:符合区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规定。
二、法律合规
举办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培训机构要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三、党的建设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加强、改进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工作。
四、规范办学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办学。
五、特殊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例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以上内容参考自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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