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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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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船厂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船厂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
船厂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相关管理部门: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与审批: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必须按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订的规定程序进行。
检查与评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地方主管部门职责: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经委、标准局,地方船舶工业归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申请企业的初审,积极参加终审,并受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地区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处罚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船厂不得从事船舶生产。对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船厂,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立即交回办公室,同时企业必须停止生产与销售相关产品,并由办公室报国家经委和全国许可证办统一公布。
注销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降低,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
经复查或抽查达不到《细则》规定的条件,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商标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该产品;
该产品在企业内连续停产达一年以上的;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的。
申请条件满足:船厂应努力满足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并有合法商标;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具有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与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有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按流程申请: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依次完成初审和终审等环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审工作。
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并有合法的商标。
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与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
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围绕产品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特殊情况:凡属船舶行业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申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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