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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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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办理条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 2 年。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对生鲜乳收购及运输许可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2 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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