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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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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资质借用协议的定 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资质借用协议,指的是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一方,通过与有资质的一方达成协议,借用其生产资质来从事...
生产资质借用协议,指的是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一方,通过与有资质的一方达成协议,借用其生产资质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约定。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制度,《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借用资质,即通常所称的“挂靠”。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实践中,借用资质(“挂靠”)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异,不仅仅表现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且往往表现得较为隐蔽。因此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挂靠”)行为,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对此问题,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签订生产资质借用协议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此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时,有资质的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因为实践中,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案例中,由于借用资质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出借资质方和借用方被发包人要求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合法获取生产资质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可能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现场审查等环节。同时,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生产资质获取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准备。例如,某些特殊行业可能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
在实际案例中,承包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自身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最终,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相关权益。同时,在一些借用资质的买卖合同判例中,买方为了将产品销售到特定市场,借用卖方的质量认证证书来完成销售,这种行为也被认定为违法。最高院四巡案例也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为避免生产资质借用相关的法律问题,充分了解借用资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或签订任何形式的资质借用协议。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资质借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同时,完善资质管理制度,提高资质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因制度漏洞导致的资质借用现象。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资质,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例如,某些地区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有效遏制了生产资质借用的现象,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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