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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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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特种工程企业资质要求一、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
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业绩。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企业应具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企业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工程业绩,具体要求因资质类别和等级而异。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有效期或 1 年有效期。申请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 1 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2 年 2 月 25 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 4 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
将 10 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在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若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同样需要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统一审批权限、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
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原试点下放审批的企业资质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审批。试点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
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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