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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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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津市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地点江津市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16号。江津市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部门在江津市,...
江津市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16号。
在江津市,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部门是注册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流程具体为: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审批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0号)。
申请条件为: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依法向注册地市场管理机关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禁止性要求为: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23-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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