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09-29 09:30:15
3722
内容摘要:柴火炉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柴火炉生产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办理柴火炉生产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主管部门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产品检验: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作出决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申请柴火炉生产许可证,企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营业执照。
拥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依照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与柴火炉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制定。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条件、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通知:如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实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柴火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通常为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存在以下情形的,柴火炉生产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吊销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逐级上报总局。总局收到《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后,制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定书》,指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