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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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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建筑资质纳税要求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缴纳:总机构只是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被扣除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缴纳:
总机构只是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被扣除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的税款。
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应将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 4000 元的,抵扣 800 元费用,再乘 20%税率。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 4000 元的,抵扣收入额的 20%,再乘 20%税率。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 20000 元的,税率为 20%。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税率为 30%,速算扣除数为 2000。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税率为 40%,速算扣除数为 7000。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若企业已经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自 9 月 15 日起,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建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建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建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需要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通常情况下,建筑资质转让可能涉及到相关税费的缴纳。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包方合同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所需资料包括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资料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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