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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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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的基本条件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
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分公司不能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例如:
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流程: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材料: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在建筑业施工资质申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不能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
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最终审查。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 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 1 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发放有效期 1 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新设立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1 个月社保,增项、升级、延续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社保,资质办理期间人员转出按资质不达标处理。社保核查结果以“辽宁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数据为准,建议确认社保数据可查后再提交资质申请。因社保数据比对未通过而公示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在陈述时提供社保查询账号密码,以便进行人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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